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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7日公布通报回应,保险公司退守业务再次发生之前已实际缴纳的与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仍然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份取名为《关于保险企业再次发生与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称之为,“保险公司退守业务再次发生之前已实际缴纳的与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呈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退守业务再次发生之后再行缴纳与该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根据通报,近期规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国税总局此前做出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报》第二条第二款“对退守收益的佣金开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减”的规定同时废除。
“此前再次发生的与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开支,远超过退守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国税总局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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